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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一)扩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围。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办好武汉市、鄂州市国家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各地自主探索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探索建立军队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革的途径和模式。全省所有县(市)公立医院、武汉市和鄂州市公立医院及自主开展改革的公立医院要围绕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为主要内容的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的运行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军区后勤部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分别牵头,下同)
(二)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结构布局。编制《湖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指导各市(州)科学制定区域医疗卫生规划,县(市)制定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并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公立医院优先配置使用国产医用设备和器械。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完善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药物临床研究中心布局,加强疾病协同研究网络和临床转化推广体系建设,积极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负责)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有效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逐步建立现代医院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取消公立医院行政级别。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鼓励实行院长聘任制。(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人社厅负责)
(四)建立科学的投入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研究落实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政府投入政策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全省所有县(市)公立医院、武汉市和鄂州市公立医院以及自主试点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对公立医院的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中央和省财政继续对县级公立医院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增加的政府投入要纳入财政预算。(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物价局分别负责)
(五)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指导性文件,在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的前提下,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等价格。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分级诊疗等政策要相互衔接。根据需要可将价格调整权限下放有条件的地区。(省物价局、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各地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深化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人员逐步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结果公开。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省编办、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别负责)
(七)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在国家出台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之前,公立医院可根据我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探索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应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立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医院药品、耗材、医学检验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以功能定位、职责履行、费用控制、运行绩效、财务管理、成本控制和社会满意度等为重点,强化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的考核评估,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省级制订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实施意见,各地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完善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负责)
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九)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可持续筹资机制。2015年,全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8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新农合个人缴费达到人均120元左右。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50%和75%左右。进一步完善基本医保市级统筹。基本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省内直接结算,按照国家安排和部署,稳步推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选择部分统筹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跨省就医费用核查和结报试点。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省财政厅参与)
(十)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保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筹资标准和支付比例,大病患者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全面落实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门诊重症医疗保障工作。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到2015年底,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面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做好各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和“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湖北保监局分别负责,省总工会参与)
(十一)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因地制宜选择与当地医疗保险和卫生管理现状相匹配的付费方式,不断提高医疗保险付费方式的科学性,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总额预付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公立医院和武汉市、鄂州市以及自主开展试点的公立医院,并逐步覆盖所有医疗服务。建立和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研究完善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政策措施。出台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制订的程序、依据、办法等规则。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在规范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纳入医保支付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针灸、治疗性推拿等中医非药物诊疗技术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要充分考虑中医药和县级中医医院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支付标准。通过区分县级中医医院类型、级别、服务特色以及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量等,合理确定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指标,引导医疗机构运用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诊疗项目,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色和优势。(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湖北保监局参与)
(十二)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结合实际,出台我省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机衔接的医疗意外险、儿童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加快发展医疗执业保险。加强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确保有序竞争。(湖北保监局、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大力发展社会办医
(十三)逐步放开医疗服务业。坚持“非禁即入”,允许社会资本举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优先支持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的领域。按照“逐步放开、风险可控”的原则,完善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政策。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在全省市级以上城市设立独资医院。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十四)不断优化社会办医环境。进一步清理妨碍社会办医发展的制约因素,出台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社会办医在土地、投融资、价格、财税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切实保障社会办医在医保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要为社会办医留出足够空间。规范政府办公立医院改制试点,支持武汉市社会办医国家联系点在人才流动、土地、规划和投融资等政策方面探索创新,率先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推进国有企业所办医疗机构改制试点,推进社会办中医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负责)
(十五)加强社会办医监督管理。加强并完善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行业监管。将社会办医机构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与评价范围,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有序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和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诚信经营。(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负责)
四、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十六)落实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办法。制定出台《关于完善湖北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采购。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自行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创新药物和高值医用耗材。加强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实现互联互通。(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七)深化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提高全省医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大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医药分开。贯彻落实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的指导性文件精神,减少药品流通环节,推动形成统一市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流通效率,努力构建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十八)积极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按照国家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出台我省实施意见。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与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政策衔接。探索建立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价格谈判机制,严格执行通过国家谈判机制而降低的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的价格。(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分别负责)
(十九)保障药品供应配送。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推进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解决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为偏远地区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列入黑名单。组织做好定点生产药品使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落实保障儿童用药的扶持政策,探索部分罕见病用药保障措施。推进医疗信息系统与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省卫生计生委、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二十)推进药品、医疗器械评审制度改革。完善优化评审的技术要求和制度,鼓励创新药和创新性医疗器械及临床急需品种的上市,对医疗器械试行产品分类、风险分型、监管分级。按照《湖北省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办法》等规章的要求,加快推进重大新药创新及医疗器械国产化和本省化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分别负责)
五、巩固完善分级诊疗体系
(二十一)健全分级诊疗制度体系。进一步巩固襄阳市分级诊疗试点成果,武汉市、鄂州市和自主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市(州)全面推开分级诊疗试点。各地结合实际,扩大分级诊疗试点范围。加快在全省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落实基层首诊,大力推进基层全科医生契约式服务,扩大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逐步完善常见病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程序,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推进急慢分治格局形成。探索建立高血压、糖尿病综合防治服务和结核病综合防治管理模式。加快形成上下联动服务模式,研究制订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疾病诊疗范围,形成急性病、亚急性病、慢性病分级分类就诊模式。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二十二)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持续推进“四化”乡镇卫生院、“五化”村卫生室创建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档升级”活动,全省“四化”乡镇卫生院达标率达到60%,“五化”村卫生室达标率达到85%,甲A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标率达到30%。以学科、人才、技术、信息化为核心,实施县域医疗卫生服务综合能力提升工程。完成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各项目标任务。不断深化城乡对口支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三)加大医疗联合体组建力度。以协同服务为核心,以医疗技术为支撑,以基层能力提升为基础,以利益共享为纽带,以支付方式为杠杆,以价格为牵引,以信息化为平台,建立多种形式、上下联动的医疗联合体。城市以三级医院为龙头,与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城市医疗联合体;县域以县级医院为龙头,加快推进县乡集团化、乡村一体化,组建县、乡、村一体运行的县域医疗联合体。鼓励城市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建立协作机制,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优化整合、合理流动、下沉基层,引导患者在基层首诊、康复治疗。(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负责)
(二十四)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我省推进医师多点执业意见,进一步简化程序,完善政策。探索推进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和区域注册,促进区域医疗卫生人才充分有序流动。鼓励公立医院医师优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负责)
六、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十五)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省非目录药品目录。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提高二、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进一步稳固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基本药物。(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六)调动基层积极性。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进一步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落实用人自主权。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启动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扎实开展“建设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继续指导宜昌市做好基层综合改革重点联系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七)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结合实际,出台我省意见。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落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相关政策。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和村卫生室基本运行经费,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对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加大补助力度。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八)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0元,农村地区增量资金全部用于支付乡村医生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便农民就地就近看病就医。调整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进展监测,完善项目绩效考核机制。抓好电子健康档案的规范使用和动态管理。加强重大疾病防控,进一步拓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大力推进健康管理
(二十九)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总结武汉市黄陂区等八个地区健康管理试点经验,有序扩大试点范围,鼓励各地按照省里的要求,自主开展健康管理试点工作,探索路径,总结经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十)不断完善健康管理服务模式。建立医院与疾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密合作的健康管理服务网络;构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利益共享、防治共担的健康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健康高危因素干预、健康教育、疾病治疗、康复护理、医养结合一体化的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三医联动”,分级诊疗,治疗与预防、康复一体化。(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十一)持续创新健康管理服务方式。通过健康管理签约式服务,各级医疗机构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疾病筛查、评估、干预和跟踪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性医学服务,开出健康处方与治疗处方。采取单病种付费的方式,开展结核病等慢性病全程管理试点。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机构合作。真正做到以健康为中心,为全人群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湖北保监局负责)
八、统筹推进各项改革
(三十二)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基本建成省、市(州)、县(市、区)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并与国家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逐步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6大应用系统业务协同,促进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推动建立综合监管、科学决策、精细服务的新模式。深入推进健康信息惠民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实现省级平台与全省县级公立医院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远程医疗系统县级公立医院全覆盖。研究制订“十三五”湖北省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负责)
(三十三)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研究建立专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招录150名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启动“3+2”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简化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毕业生定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相关手续。争取国家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试点。继续深化“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加大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加强医院院长职业化培训。(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四)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加强卫生法治化建设。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和执法能力,所有医疗机构均由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第三方监督评价体系。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每年要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绩效考核、质量安全、价格和医疗费用等信息。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全面建立“三调解一保险”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省、市(州)、县三级统筹协调的工作推进机制。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医改工作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分解任务,层层传导压力。将医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当地政府考核内容,对各地改革方案的制订、领导力量的投入、政策保障的落实程度、改革任务的完成进度等逐一进行督导和评估,并严格落实奖惩。进一步加强医改监测和评估,抓紧研究制定“十三五”医改规划。加强医改宣传和政策解读,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军区后勤部负责)
湖北省2015年部分医改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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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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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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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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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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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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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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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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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办、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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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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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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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5-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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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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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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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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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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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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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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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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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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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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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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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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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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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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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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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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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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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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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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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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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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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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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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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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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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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完善湖北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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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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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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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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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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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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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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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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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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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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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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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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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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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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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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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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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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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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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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