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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医改组发〔2014〕1号
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和《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已经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
2014年5月21日
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全力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省委宣传部:配合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新闻媒体深入解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及时报道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展成效,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2.省编办:牵头研究制定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参与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3.省总工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别职工、农民工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促进我省社会办医相关政策措施,根据相关规划安排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5.省经信委:负责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建立基本药物储备制度,做好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工作,推动结构调整,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6.省教育厅:负责相关高校医药卫生学科教育和人才培养有关工作,调整高等医学教育结构和规模,为贫困地区农村培养实用的医疗卫生人才等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7.省民政厅:负责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8.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医药卫生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有关经费,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9.省人社厅:负责统筹规划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拟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研究制定医药卫生工作相关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医药卫生机构人事管理政策;牵头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医药卫生机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0.省商务厅: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研究制定我省健康产业利用外资相关政策。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其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措施对行业造成的影响,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11.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医药卫生计生工作规划、规范、技术标准;依法实施医药卫生计生专业机构、人员的准入和管理,并指导开展医药卫生计生工作;组织医药卫生计生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和评估;研究制定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开展医药卫生计生相关调查和信息收集。
12.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企业的医药卫生机构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13.省物价局:负责药品价格制定和监管,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配合落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
1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质量监管,配合落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工作。
15.省政府法制办:审修或组织起草有关部门报送省政府的有关医药卫生改革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
16.湖北保监局:负责商业健康保险监管,指导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稳妥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专项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一、机构性质和机构设置
第一条湖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医改领导小组)是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的专项领导小组,承担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领导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第二条医改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由省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同志担任,省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单位领导同志组成。
第三条医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承担医改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业务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条医改领导小组联络员由办公室副主任兼任,负责联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定期向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
第五条医改领导小组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并设置首席专家,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的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和绩效评价。
二、职责任务
第六条医改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工作,完成省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向省改革领导小组提交医改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情况报告,落实省改革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和部署。
第八条医改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题调研和工作督导。
三、会议制度
第九条医改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会议制度,医改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经组长决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会议由医改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议题由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主任签批,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十二条会议记录由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要如实记载讨论发言情况,尤其是不同意见情况和会议最后决定意见。
第十三条医改领导小组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按年度编号,印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部门或地方。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医改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