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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2-25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承办机构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专项检查计划 行政检查文书
1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个体行医医师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0711-591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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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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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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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规章】《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七条 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5号)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2018年第1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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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监督检查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规定情形的”。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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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监测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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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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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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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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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职权。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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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废物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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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依法履行义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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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母婴保健工作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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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和碘盐的监督检查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碘酸钾生产企业和碘盐加工、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测有关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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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检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1996年12月30日发布施行)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08年1月4日公布,2008年3月1日起施;2016年1月19日修订后施行)第五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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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等活动及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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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监督检查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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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2009年2月16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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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气功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2000年7月10日发布施行)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气功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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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4月24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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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2012年6月7日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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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规章】《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2013年11月29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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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
(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
(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
(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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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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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76号令,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0年11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三款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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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血站执业活动、临床供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4号令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二)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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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37号,2006年8月22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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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2006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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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规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颁布日期:2003年5月12日)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三)公共场所的消毒;(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五)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
其他组织的消毒产品、 防护用品的质量;(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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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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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戒毒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2008年6月1日施行 )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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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2018年5月24日发布)四、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企业其他组织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对用人企业
其他组织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
第三十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进行年度评估检查时,应当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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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用人企业、其他组织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企业
其他组织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企业
其他组织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企业其他组织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2018年5月24日发布)四、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规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2017年3月9日颁布,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0711-5916006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34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鄂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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