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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项目填报问题的解释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7-04520
发文字号:
国办公开办函〔2016〕201号
发文日期:
2017年10月24日
发文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24日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效力状态:
有效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机关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外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时,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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