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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9-00467 | 发文字号: | 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 | 发文日期: | 2019年02月11日 |
| 发文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9年02月11日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第一,行政机关涉及职权划转的,应当尽快将相关政府信息一并划转。
第二,申请人向职权划出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可在征求职权划入行政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第三,申请人向职权划入行政机关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权划入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权划出行政机关做好衔接,不得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
第四,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成为国家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管理。对于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行政机关职权划入党的机关的,如果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以行政机关名义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如果党的机关没有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