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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和〈购用计划表〉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解读

解读单位: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关联政策: 588398
来源: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出台背景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在临床诊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其同时具有成瘾性,如管理使用不当发生流弊,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鄂州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和〈购用计划表〉办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麻精药品的管理作出更进一步的细化,统一全市标准,保证麻精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

  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印鉴卡首次办理、印鉴卡变更与延续、《购用计划表》办理三部分。规范了鄂州市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统计表、印鉴卡申请表、购用计划表、变更登记申请表,印鉴卡和购用计划表办理人员备案表等,进一步明确细化了麻精药品重点环节管理标准。

制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关于实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卡电子化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205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 号)《湖北省卫健委关于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规〔2021〕4 号)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23 号)

  制定意义

《通知》理顺了部门职责,明确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年度购用计划”的审批权限。《通知》的制定,使麻精药品各流程管理闭环紧扣,明确了麻精药品管理各环节的人员职责,对提高全市麻精药品管理工作质量,保证需用药患者“用得上”且“用得好”,同时也防止发生流弊都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实施时间

本文件2021年12月26日印发,自2021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6日。

政策咨询电话:市卫生健康委体改科,027-606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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