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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医药事业 保护公众健康——《湖北省中医药条例》解读

解读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关联政策: 237788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20日
 

湖北是炎帝神农故里,医圣李时珍的家乡,中医药文化底蕴深厚。2017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明确了国家对中医药发展的原则、方针,完善了中医药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和中药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随着中医药法的施行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变化,我省2002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发展中医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贯彻实施好中医药法,今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湖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3月,条例草案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为保证立法质量,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组织立法调研组多次赴省内外调研学习,组织相关专家全程参与条例草案修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向省委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汇报条例草案修改情况。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赞成通过该条例,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发挥中医药优势 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中的中医药科室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主体。当前我省有公立中医医院94家,床位4.4万张,中医从业人员4.5万人;2018年全省公立中医医院诊疗人次2357万,具备较好的中医药服务基础。同时,中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需要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服务体系,综合提升中医药的服务能力。

条例从以下方面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在制度设计上保障中医药服务供给。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等制定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和配置标准。

二是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和诊所硬件设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药房和中医、中西医结合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

三是夯实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规定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药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配备中医执业医师;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是创新医师管理机制,明确中医医师执业范围。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按照所注册执业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五是完善中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建设,支持医疗机构对重点人群开展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扩大中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服务范围。

保护中药材资源 促进中药规范化标准化

中医中药密不可分,中医治疗靠中药,中药资源的保护与中药质量的安全对于中医的发展至关重要。我省是中药资源大省,已查明中药资源种类3974种,居全国第5位,全省中药材种植面积320万亩,中药生产企业152家,中药工业产值393.4亿元。但近年来,中药保护和发展面临生态环境恶化,部分野生中药材资源流失、枯竭。另一方面,中药材生产重产量轻质量,滥用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现象较为普遍。中药品质下降,直接影响临床疗效,损害了中医药信誉。

条例对中药的保护与发展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开展普查监测,摸清家底。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省中药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中药数据库和特有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基因库。二是建立道地中药材保护评价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荆楚道地中药材目录,建立保护和评价体系,构建种植养殖、生产、流通、使用过程追溯、质量检验检测和品牌体系。三是开展中药材标准化、规范化种植。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中药材炮制规范等本省中药材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四是明确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或者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五是加强中药饮片炮制管理。中药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炮制中药材应当执行中药饮片炮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中药饮片的质量。加工和生产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不得使用掺杂使假、染色增重、霉烂变质的中药材,不得违反规定采取硫熏等加工方式。六是规范中药材包装、运输、仓储、出入库等流通环节。药品生产企业和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中药材质量验收和来源去向追溯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如实标明中药材产地。七是适当扩大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范围。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办法;符合条件的中药制剂可以在规定的行政区域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科教协同 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传承和创新是中医药发展的永恒主题。针对目前“西强中弱”和大量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和传统疗法濒临失传的医疗现状,需要通过人才培养、文化传承和科技创新来助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同时,中医药也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所以要加强对中医药的文化传播。

条例对中医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播等作了系统规定:

一是发挥湖北科教大省优势,完善中医药教育体系。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模适宜、专业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中医药院校应当建设配套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其他医学院校应当设置中医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课程;鼓励将中医药知识纳入综合性院校通识教育体系。

二是支持和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将师承教育全面纳入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

三是加强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和补贴政策,支持中医执业医师和中医药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药服务,并在薪酬待遇、职级晋升、进修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或者倾斜。鼓励实施农村定向免费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农村和社区中医药人才,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系统化培训。

四是加强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传承,建立名中医评审制度,组织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建立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传承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术。

五是大力支持中医药理论、临床研究和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研究,制定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计划,加大中医药科学研究投入,加强中医药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支持开展理论、临床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支持与中医药相关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六是建立中医药科技创新激励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中医药科研和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培养、服务、激励等政策措施,为中医药人才创新创业、执业、住房、子女入学、就医、户籍办理等提供便利和支持。

七是建立符合中医药规律和特点的科研评价体系,完善中医药科研评价机制,对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评审、奖励实行单列。

八是支持开展历代中医名家学术思想研究,收集、整理、利用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秘方验方、传统诊疗方法和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及工艺,属于濒临消失的,应当采取有偿收购、奖励等措施进行抢救和保护;加强对中医药老字号、驰名商标等中医药传统名称、标记、符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挥荆楚优势 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

中医药是一种事业,也是一种产业,实现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的协同发展,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满足人民群众对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服务需求,迫切需要大力发展中医药产业,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条例设专章对中医药产业的促进进行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发挥荆楚道地中药材资源优势,构建中医药产业发展集聚区,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药研发和精深加工、中医药健康服务、中医药养生健身、中医药国际服务与贸易等产业模式,促进我省中医药产业做大做强。

做好“放管服”加强中医药保障监管

中医药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惠民,以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中医药发展为了人民、中医药成果惠及人民,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保证人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的中医药服务。

条例对中医药的保障与监管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中医药管理工作需要,建立中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按照中医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推进中医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监管等职责;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医药管理工作。

三是规范中医药市场和行业秩序。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借中医名义的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规范中医医疗和药品广告。

四是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投入稳步增长的长效机制,并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扶持。

五是进一步扩大中医药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比例。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临床需求量大、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常用中药、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项目优先增补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和诊疗项目目录;逐步提高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中药制剂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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