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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4-03841 | 发文字号: | 鄂疾控发〔2024〕1号 | 发文日期: | 2024年02月26日 |
发文单位: | 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年02月0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为积极推进探索医防融合新型服务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和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医防融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创新医防融合机制,健全完善医疗机构医防融合的考核激励、监督评价、信息互通机制,提高传染病早发现、快处置、日常防的能力,有效遏制重大传染性疾病传播,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公共卫生领导小组(医防融合领导小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领导小组聘任同级或属地疾控中心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副组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领导小组可聘任县级疾控中心业务骨干兼任副组长,参与医疗机构重大公共卫生决策。公共卫生领导小组(医防融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医务科或公共卫生科牵头负责日常管理,通过院办协调,在全院建立公共卫生科、医院感染管理科、护理部、信息科、门诊办、后勤保障部门以及急诊科、感染科等临床科室为支撑,全院共同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医疗机构接受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组织的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指导、检查考核和业务培训等。
(二)完善沟通反馈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依法上报传染病病例。医疗机构首诊科室发现不明原因传染病、已经消除或基本消除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等病例时,按照工作流程上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通报医务科、院感科,及时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建立院内或院间沟通机制,第一时间组织院内专家或邀请院外临床、公共卫生专家会诊,根据会商结果尽快完成相关采样,同步报告辖区疾控中心,建立与疾控中心的采样、报告、反馈的医防融合绿色通道机制。
(三)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卫生领导小组应每季度组织召开会商会议,重点讨论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科、感染科、皮肤科、急诊科、儿科等重点科室就诊量、症状监测结果、传染病变化趋势等重点工作内容,研判院内临床异常报告病例、聚集性病例以及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风险,研究制定下一步应对策略,为临床诊治提供指导意见,推动医防融合工作有序开展。
(四)构建信息互通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系统整合和互联互通。根据省统筹传染病监测预警工作要求,推进患者基本信息、诊断、检验检查、治疗用药等信息自动抓取与上传,实现医疗机构诊疗数据的智能采集,为全国一体化传染病监测预警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切实提高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能力。做好传染病报告数据与省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共享与子系统交换,推动院内传染病报卡的自动生成和审核,提高医防信息利用率和对各类传染病发病趋势的监测预警能力,努力建成信息通畅的“共享、共用、共管”的业务应用体系。
(五)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全面推进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在医疗机构设立专兼职疾控监督员,在临床诊疗环节监测传染性疾病发病情况,及时传达疾控部门工作要求,报告和反馈医院疾控工作情况,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履行传染性疾病检测、诊断、报告、治疗和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机构内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考核机制,纳入机构内绩效管理,每年对本机构内医防融合工作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并于每年12月底前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上报属地疾控主管部门。各级疾控主管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医防融合专项督查和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书面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疫情“早发现”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机制和报告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在接诊疑似传染病患者时,要主动询问流行病学史,尽早开展相关病原学检测。发现不明原因传染病、已经消除或基本消除传染病、新发或再发传染病等情况,按照工作流程应于2小时内同步上报医务科、公共卫生科、院感科;针对临床发现不明原因传染病,医务科应会同公共卫生科开展院内会诊和排查,建立院内采样、报告绿色通道,并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配合疾控中心进行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等工作。经过临床专家组评估的不明原因的疑似传染病病例、五大症候群的重症或久治不愈病例,如果经过常规已知病原学检测无法检出病原的,其中引起皮疹、溃疡、淋巴结肿大或其他病变具有活检适应症时,可采样送病理学检查。针对死亡病例,需在具备相关条件的单位开展尸体解剖。鼓励医务人员积极上报不明原因传染病,建立容错和奖励机制。医疗机构要建立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沟通反馈机制,第三方检测机构发现新型病原体要及时反馈医疗机构,并第一时间报告辖区疾控中心开展后续实验室复核、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工作。
(二)规范疫情“快处置”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发生散发传染病疫情时,应及时按照相关传染病诊疗方案要求对患者开展隔离救治,无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第一时间将疫情信息报告属地疾控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疾控中心。医疗机构院感科指导做好病人收治、隔离医学观察、人员防护、环境消毒和终末消杀等工作,严格控制院内疫情传播和外溢风险;公共卫生科对报告的传染病信息进行审核,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及时反馈临床科室进一步核实,核实诊断的按规定时限通过网络完成审核确认、排除诊断或及时订正。出现规模性传染病疫情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所在地疾控主管部门指导和统筹调度下,适时启用平急转换床位,及时腾空病区/院区,对患者开展集中救治。
(三)落实疫情“日常防”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预检分诊工作,规范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各相关临床业务科室要建立各种传染病的检测和诊疗制度,做好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科、感染科、皮肤科、急诊科、儿科等重点科室就诊量及症状监测,动态分析院内变化趋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属地疾控中心定期与辖区医疗机构共享传染病流行信息,医疗机构要及时通报给各相关业务科室,加强传染病流行病学史问询和诊断。医疗机构应建立应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体系、预案体系和应急队伍,开展全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并做好防护和消毒用品、诊断试剂及救治药品等应急物资储备,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室,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设置独立感染性疾病病区或者传染病病区。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诊断标准、预防控制、信息报告等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能力,对患者及家属开展相关疾病健康教育。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人员保障。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包括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眼科医院等)应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科,其中三级医院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部,公共卫生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5%,至少配备1名公共卫生医师。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一名兼职公共卫生人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业务科室要配备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员,联络院内公共卫生工作,督促本科室落实医防融合职责。
(二)强化政策激励。落实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财政投入政策。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收入不低于所在医疗机构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将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在量化评审时根据实际予以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记大功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医务人员可纳入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三)强化能力建设。在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中遴选医防融合工作开展较好的科室,择优确定一批省级传染病防治专科;在工作开展较好的医疗机构择优确定一批省级传染性疾病专病防治中心、传染病公共卫生临床检测实验室与质控中心。对全省医疗机构实验室开展能力评估,按地理位置与辐射范围建设一批省级传染病临床检测中心实验室。支持鼓励医疗机构开展重点、少见、罕见传染病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开展传染病防治药品、诊断试剂、器械设备研究和转化。
(四)强化绩效考核。各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将公共卫生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重点专科评审和选拔任用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考核指标。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医防融合工作效果评价机制,内容包括:院内公共卫生组织体系建立情况,公共卫生责任清单落实情况,传染病分析报告及时率、漏诊漏报率、不明原因传染病样本送检率,公共卫生科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设置专兼职疾控监督员情况等医防融合建设指标,评价结果作为院内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科室及个人绩效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各类媒体平台提升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医防融合实施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典型报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升对医防融合的认可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医防融合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湖北省加强医疗机构医防融合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2.湖北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不明原因传染病诊断报告流程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1月26 日
(政务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