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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1250 | 发文字号: | 鄂州卫办发[2021]26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11月01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0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1年11月01日 | 失效日期: | 2023年11月01日 |
鄂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站充分履行公益性职责,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职责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办文[202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第一名称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层医疗机构。
第四条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面指导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工作,各区(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具体实施,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主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功能与设置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应当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紧密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统筹安排。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力量不足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竞争的方式,取得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权。
第七条 鄂州市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提供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康复服务和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向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权。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不得报名。
(三)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自觉履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职责,服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安排。
(四)有条件承担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任务,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和组建必要的医务团队,其中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至少配备1名专(兼)人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
第九条 申请取得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权应向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鄂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权申请书;
(二)申请人个人履历情况及医护人员执业证复印件;
(三)履行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承诺书;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计划;
(五)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社管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取得鄂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权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地医疗卫生区域发展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确定社会资本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向社会公告。
(二)申报。社会资本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站采取个人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由个人按照第八条规定材料向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
(三)审查。初审阶段由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对社会人员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原则上可按照申报人员(团队)的个人条件、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经验和不良记录等内容按百分制评分。复审阶段主要采取现场审查形式进行。由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选取专家小组(原则上不少于 5 人,可按照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人员 2 人、服务站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人、卫生监督执法1人、其他人员 1人的比例组成),主要审查社会资本承接社区卫生服务站后的工作思路、管理方法和工作目标等,复审应当按百分制评分。
(四)汇总。初审、复审成绩折合成百分制成绩后,分别按30%和70%的权重计入总成绩,计算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取得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权的人选。
(五)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下达书面通知并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职责为基本内容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效,主要包括公益性政策落实情况、依法执业情况、医疗质量和安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等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根据《鄂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标准(试行)》(见附件)具体组织考核。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日常监管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和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日常监管,结果纳入到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时段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原则上应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社区卫生服务站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和职责,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现场考核。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对照日常督查和工作落实情况,运用信息技术采集客观数据,结合现场核查、专题访谈及问卷调查等方式,依据《鄂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标准(试行)》进行百分制评分。
(三)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分 4 个等级,考核成绩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合格、60-74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医疗事故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未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导致严重后果、发生损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象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使用假冒伪劣药品等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四)结果通报。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汇总后上报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审定并通报,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社会资本经营社区卫生服务站周期为3年,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当按年度考核成绩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排名,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在相关项目和经费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基本合格的约谈。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可依据双方书面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原则上因当年度考核不合格受到处理的人员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权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