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鄂州市卫健委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鄂州市卫健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卫生健康、疫情防控等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政策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事项;
6.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信息可详见《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在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jw.ezhou.gov.cn/)和健康鄂州微信予以公布。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1、公开范围。对《目录》内没有明确但符合《条例》要求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申请公开,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按依申请公开程序受理。
2、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市卫健委办公室;
办公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6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指工作日时间,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7-60660801;
受理网址:http://wjw.ezhou.gov.cn/xxgk/ysqgk/;
邮政编码:436000;
3、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可复制,也可从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并准确填写联系电话、地址、邮箱,以便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
(2)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登录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门户网站,在“依申请公开”栏目中选择申请单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3)申请处理
①登记。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收到的《申请表》登记、编号,并按照委领导分工和科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经相关领导或负责人签批后,分送相关科室办理。
②答复。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答复依申请公开内容: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信息内容或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申诉监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统一在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如对委机关所属的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存在异议,可以向委机关办公室进行投诉,投诉电话:027606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