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搜索   

市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信息基本目录(2024年版)

索  引  号: 011217651/2024-04623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01日
发文单位: 鄂州市卫健委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1日
主题分类: 卫生 效力状态: 有效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政策

规范性文件

 

市卫生健康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集中发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包含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卫生健康、乡村振兴、生育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其他主动公开文件,含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政策解读

 

市卫生健康委重大政策解读性材料,包含文字解读、发布会解读、图解等多种形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依申请公开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十条第二款、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章、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工作机构(机构简介)

机构简介

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邮政编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单位职责

根据“三定”方案及职责确定市卫生健康委法定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领导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领导姓名、分工、履历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内设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内设机构名称、职责、联系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直管单位

市卫生健康委直管单位名称、职责、联系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规划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十四五”规划、建国以来历史规划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款《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第六条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

 

 

统计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年度统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款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许可/服务

依据、条件、程序

市卫生健康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行政许可结果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行政许可结果

市卫生健康委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结果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处罚/强制

依据、条件、程序

市卫生健康委依职权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和强制项目大项、子项名称、数量、受处罚单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饮用水水质监测

监测点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权责清单

 

权力事项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公共服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第六款权力事项清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公共服务公开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市卫生健康委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款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财政资金

财政预决算

市卫生健康委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情况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财政专项资金

市卫生健康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情况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事业收费

市卫生健康委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或相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政府采购

 

市卫生健康委集中采购目录、标准、采购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九款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公益事业建设

医疗卫生

卫生健康领域重要政策、健康科普、监督检查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政策文件、工作动态、经验交流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招考录用

 

市卫生健康委招考录用、事业单位招聘、相关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测试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决策预公开

 

市卫生健康委决策草案,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含起草说明或解读文件);意见征集和反馈情况,重大决策事项目录;会议公开,即邀请专家、利益相关方和公众代表列席部门办公会议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款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清单、年度抽查计划、随机抽查抽检结果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

 

 

建议提案办理

 

市卫生健康委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总体情况,答复全文,办理工作动态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政务督查

 

市卫生健康委业务督查督办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三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审计报告

 

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款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回应关切

 

群众关切、反映强烈的卫生健康领域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款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包括政务公开总体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信息工作过失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建设年度报告,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发展指引》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进行公开

 

依申请公开

 

 

市卫生健康委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申请表、办理入口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7000045 鄂ICP备0501737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通信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66号
邮政编码:436099 网站电话:027-60660801  网站信箱:ezswsj@126.com
站点地图  后台管理 点击总量:

线下政府信息查询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位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66号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6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