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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鄂州市人大第九届第四次会议第20240069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4-08-22

 

 

 

关于市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024006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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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庭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将乡镇卫生院纳入公益一类管理的建议 ”收悉,此建议对我市基层卫生院的健康发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也一直是我们在努力争取的。现将有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市卫健委高度重视我市基层卫生体系建设,主动围绕工作职责积极与编制、财政部门协调,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保障。

一、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改革背景。根据2013年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3〕11号)中“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二类”精神,我省各地市均将基层卫生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明确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保障类型实行差额保障。

二、我市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发展现状。近年来,随着基层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多的承担公共卫生相关职能,2020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鄂办发〔2020〕11号)中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基层卫生机构提出“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率先探索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机构实施‘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管理’”。在机构定性上仍维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仅提出在财政保障类型上实施公益一类全额保障。但是,由于此项试点目前仍处于探索中,并且受限于当前财政状况,要落实“公益一类保障和公益二类管理”仍有很大难度。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历史原因,截止到2023年,我市乡镇卫生院一直未落实乡镇卫生院编制实名制,这一问题也间接导致了乡镇卫生院机构接下来的改革和发展上存在阻力。2023年,在各部门通力协作下,以破釜沉舟的决心大力推进乡镇卫生院编制实名制工作,为我市790名基层卫生专技人员解决了历史遗留编制问题;2024年,在市卫健委、市人社及市委编办的协调下,组织开展了乡镇卫生院定向招聘工作,解决了乡镇卫生院及市精神卫生中心97名有市、区相关部门人事手续的在岗在册的人员编制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后续我委将继续对接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落实编制实名制后续政策,并结合省级各地市探索实践结果,根据全省统一部署,适时研究调研乡镇卫生院机构性质有关事宜,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质量发展。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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