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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侵犯公民健康权与信息权的回复

日期:2024-03-11
反映人:倪伟
反应时间:2024年3月7日
反映内容:中医医院侵犯公民健康权与信息权的回复
回复时间:2024年3月11日
回复单位:市卫健委 
回复结果:患者倪*军,男,湖北省鄂州人。2023年12月2日因“腰痛及左下肢疼痛不适10天余”入住市中医医院骨科治疗,经相关检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病。同年12月7日,行内镜下腰椎髓核切除术,术中顺利。当日患者诉术后双足背及足底感觉麻木,急查腰椎MRI,腰4/5硬膜囊稍受压,神经根管及硬膜囊空间较前扩大。于12月8日,行二次内镜下腰椎髓核切除术,术中可见神经外膜完整,无神经断裂,给予护胃、消除水肿、营养神经及促进神经功能恢复治疗,并积极行神经康复治疗,指导患者行下肢功能锻炼。经过三个月的积极治疗后,目前患者腰部及左下肢无疼痛,双足背及足底感觉麻木减轻,踝关节屈曲背伸肌力4+级,可见双足背伸、跖屈运动,会阴区麻木感减轻,二便可自行解出,臀中肌外展肌力3+级,目前诊断:1.腰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病,2.神经损伤,给予针对性诊疗计划:患者术后出现下肢肌力及感觉减退,术后需长期行康复训练,现患者在市中医医院积极行康复治疗。

自接到患方纠纷投诉以来,市中医医院严格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回答相关咨询和疑问,引导其依法解决纠纷。3月1日,市医调委主持第一轮调解,在医患双方责任未认定的情况下,告知患方依照四部委文件精神,未认定责任时医疗机构不得做出赔偿,并积极引导患方进行相关鉴定或司法诉讼工作。患方表示同意,但需医院先行承担患者前期及后期6个月的治疗费用,以及治疗费用不纳入责任赔偿范畴的不合理诉求。3月7日3时,医患双方再次沟通,患方仍坚持以上诉求,考虑患者实际情况以及综治维稳要求,市中医医院同意患者转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康复治疗,治疗费用医院先行垫付。同意后续三个月治疗结束后,按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患方仍不满意。鉴于以上情况,遂请求患方单位领导调解,避免矛盾升级。调解无果后,患方情绪激动、态度蛮横、无视法律,非法滞留医院办公场所,并扬言要针对当事医务人员以及制造舆情,此行为严重损害了医院公众形象及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市中医医院迫于形势,通知110民警到场,并紧急向上级卫健、政法、公安等部门报备。3月8日,经市医调委主持第二轮调解,医患双方同意选定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为此次医疗纠纷案司法鉴定机构。同时,市中医医院配合患者转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康复治疗,治疗费用医院先行垫付,希望患者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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