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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的回复

日期:2023-12-28
反映人:熊先生
反应时间:2023年12月26日
反映内容:医师定期考核
回复时间:2024年1月3日
回复单位:市卫健委 
回复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如考核对象参加执业证现执业所在地开展的医师定期考核,应及时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完成报名和考核程序;如考核对象参加现服务医疗机构所在地开展的医师定期考核,请提前变更执业地点至服务医疗机构所在地并按规定程序参加所在服务地点开展的医师定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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