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人:宋先生
反映时间:2023年8月1日
反映内容:反映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于企业退休时享受增发5%退休金的优惠待遇政策问题。
回复时间:2023年8月4日
回复单位:市卫健委
回复结果:2004年2月27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劳社文〔2004〕35号),《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鉴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保人员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中不包含计划生育奖励待遇,企业必须依法对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退休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生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中规定: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时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经了解,您母亲退休时所在砂轮厂在我市破产改制企业市国资委提供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确认困难企业名单》范围内,请您携带《户口簿》、《身份证》、《退休证》及《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佐证资料到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公司进行申报。 专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