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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鄂州市精神病医院城区分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公告

日期:2026-06-11

经核查,鄂州市精神病医院城区分院(地址:武昌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肖德维、负责人吕剑;登记号:67645083742070111A5201)存在以下情形:

一、长期未开展执业活动,已停业超过一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之规定,该机构已构成歇业。

二、未按规定申请校验,且经责令限期补办仍未办理。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许可人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的,卫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原许可无效,由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并公布”。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及《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依法注销鄂州市精神病医院城区分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67645083742070111A520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该机构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印章同时作废。请于公告期内将上述证件缴回本机关;逾期未缴回,证件自动作废。

公告期为7日(自2026611日2026619日)。相关机构或人员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权利。公告期满后,本机关将正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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