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对以下医师予以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师执业证书名义开展执业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附件.wps
鄂公网安备 42070402000242号
线下政府信息查询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位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66号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6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