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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州市中医医院三甲复评前置条件审核情况的公示

信息来源: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25-06-03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三级中医医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民族医医院评审标准有关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26号)和湖北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2023版)的通知》(鄂卫通〔2023〕75号)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询鄂州市中医医院是否存在违反依法设置与执业、履行公益性责任不到位、行风诚信问题、发生安全管理与重大事件等前置条件(见附件)的情况。

    如发现鄂州市中医医院在2021年-2024年期间存在违反评审前置条件的情形,请于2025年6月3日—11日前向鄂州市卫健委反映。反映的问题必须实事求是,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信和匿名电话,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27-60660826

    箱:1479746151@qq.com

通讯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66号

 

附件:鄂州市中医医院评审前置条件执行情况

 

                                                                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3日

附件:

鄂州中医医院评审前置条件执行情况

    一、医院规模和基本设置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所要求的医院标准。

    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无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现象;医院命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时校验、记录,无擅自变更诊疗科目或无诊疗活动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未参与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无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现象;不存在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的情形。

    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四、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无违法违规采购或使用药品、设备、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经许可配置使用需要准入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

    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开展相关母婴保健技术。

    六、未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七、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未非法采集血液,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未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

八、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未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他严重后果;无其他重大医疗违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监督执法机构近两年来对其进行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未出现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情况(以两年来最近一次评价结果为准)    

九、未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无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

    十、未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严禁将未通过技术评估与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禁止类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

    十一、未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无违规购买、储存、调剂、开具、登记、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十二、未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一律不能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十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或职业病诊断、依法履行职业病与疑似职业病报告等法定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

    十四、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依法发布医疗广告。

    十五、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十六、按政府指令完成对口支援、中国援外医疗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公共卫生任务等工作。

十七、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分级诊疗政策。

十八、医院领导班子未发生严重职务犯罪或严重违纪事件,医务人员也未发生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群体性事件。

    十九、未发生重大价格或收费违法事件,以及恶意骗取医保基金。

    二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相关要求,提供、报告虚假住院病案首页等医疗服务信息、统计数据、申报材料和科研成果。

    二十一、未发生定性为完全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直接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判定的重大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十二、未发生重大医院感染事件。

    二十三、未发生因重大火灾、放射源泄漏、有害气体泄漏等被通报或处罚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十四、未发生瞒报、漏报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行为。

    二十五、未发生大规模医疗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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