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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卫健系统承诺证明事项清单
序 号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业务办理项 名称 |
实施 层级 |
事项类型 |
主要材料 |
次要材料 (可容缺材料) |
告知承诺实施方式 |
适用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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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免交 |
材料 后补 |
踏勘 豁免 |
审查 后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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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机构执 业登记 |
医疗机构执 业登记 |
实体医疗机 构执业登记 |
市, 县 |
行政许可 |
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 医疗机构设置批复(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免该项设置批 复)(免提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免提交) 4.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 5.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表; 6.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7.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资质证明 8.消防验收合格材料 9.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书或者协议书 10.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材料(免提交)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 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 文件 |
材料 免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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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于办理施 工许可的建筑 工程,容缺办 理竣工验收备 案 |
2 |
放射工作人 员证核发 |
放射工作人 员证核发 |
放射工作人 员证核发 |
市, 县 |
行政确认 |
1.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2. 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要求上报原始材料 和复印件,原始材料在核实后交还申报单位(复印件盖单 位公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免提交) 4. 申请人 2 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1 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 姓名) |
1. 申请人经符合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组织的放 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 核合格的证明材料,要求上报 培训机关原始证明材料和复印 件,原始材料在核实后交还申 报单位(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 请人 2 年(新上岗人员6 个月 内) 内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要求的 证明材料,要求上报原始材料 和复印件,原始材料在核实后 交还申报单位(复印件盖单位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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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后 补( 1 个 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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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新 办) |
县 |
行政许可 |
1.湖北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 营业执照(免提交)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免提交)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新办证申请时,该项资 料可暂不提供);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5.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区级以上房地产管 理部门出具的,含房屋地理位置、房屋所有权面积、房屋 所有权人及性质用途) |
1.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 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 明;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和 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 格证明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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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后 补(20 个工作 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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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 |
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延 续) |
县 |
行政许可 |
1.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免 提交)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使用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 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 测或者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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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后 补(20 个工作 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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