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搜索   

附件4:购销合同(参考)

信息来源: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期:2016-12-14
  2016年度鄂州市公立医院药品
  带量采购
  参考合同条款
  甲方(购货方): 乙方(配送方): 丙方(供货方):
  鄂州市 医院 配送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1. 品名规格:
  2. 生产企业:
  3. 年度采购量: 万片/粒
  4. 中标价:
  为了有利于药品质量保障及提高,减少不合理药价水分,减少医保不合理支出,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招标文件等相关规定,经甲方招标确定丙方为中标品种的生产企业,经丙方确认乙方为中标品种的配送企业。现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1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均根据本合同履行。任何一方希望到期后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均应至少不迟于到期日前30天向其他两方书面致函,协商续约事宜。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合同有效期内已发生业务往来的执行。
  第二条 购销关系
  2.1 乙方为丙方中标的“带量招标采购”品种(以下简称“中标品种”)在鄂州市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的唯一配送企业。
  2.2销售中标品种的规格应与中标通知书规定的规格相一致。
  2.3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将中标品种销售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之间的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其他关系均受本合同约束。
  2.4 就单笔购销业务,还应另行通过签发、确认送货单、出库清单等收货单据的方式加以明确。
  2.5中标品种应做到货票同行,实行“两票制”。
  第三条 资质
  3.1 做为合法的药品制造商,且具备法定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在签订本合同后的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如下加盖有丙方公章的材料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GSP证书
  □食品卫生许可证  □GMP证书
  □药品生产许可证 其他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
  □药品经营许可证
  3.2 乙方为合法的药品经销商,且具备法定的履行本合同的能力,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后的三日内向甲方、丙方提供如下加盖有乙方公章的材料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药品经营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GSP证书;
  □食品卫生许可证; 其他文件 _____________
  3.3 未提供上述材料的,本合同不得继续履行。
  第四条 价格
  4.1 乙方应以丙方中标通知书规定相一致的规格以及价格向医疗机构配送中标品种。
  4.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由于政府调低终端药品零售价格的原因导致丙方必须调低其中标品种终端零售价格的,丙方应于调价信息公布后十五日内向甲方提出解决方案。
  第五条 质量、批件与有效期
  5.1 丙方提供的中标品种应符合中标品种生产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药品的包装、标识、标签、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具备国家管理部门的相关批件。
  5.2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中标品种的药品质量检验,该质量检验将由甲方负责进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乙方不得自行向丙方收取或代收相关费用。
  5.3甲方如果发现中标品种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甲方有权在其他候选中标品种中选择替代品,并对乙方和/或丙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上述决定必须事先告知乙方和/或丙方,并接受乙方和/或丙方的书面申诉。
  5.4 前述两条所述的各类中标品种批件应当随货提供。
  5.5配送到甲方所规定医疗机构的药品,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乙方可以拒收超出订货合同数量的货物。特殊品种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 订购
  6.1甲方根据医疗机构上年度的采购量,分次采购中标品种,并分批次付清货款。根据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配送到各医疗机构。
  6.2 双方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方式签发和确认订单。
  第七条 运送交付
  7.1保证中标品种包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法规规章及货物运输要求。
  7.2保证以符合GSP规范及中标品种特性的物流配送方式进行运输,并就运输过程中因包装或运输不善导致货品损坏或变质等承担全部责任。延迟供货超过_____日,可拒绝收货。
  7.7医疗机构配送由乙方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医疗机构的采购订单为准。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
  7.8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配送的全部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协商负责。
  7.9每一个包装箱内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特殊要求,包括甲方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八条 验收
  8.1 中标品种交付时应货票同行,并严格按照法定的运输管理要求及药品储存、包装标准等将中标品种按时发运,应当场清点产品的整体整箱外包装(即大件包装)是否完好牢固,供方应派人协验收。在接收产品时,发现短少、破损、污染、异形等情形,或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有权拒绝接收,供方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中标品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付款结算
  9.1为确保医保药品带量招标采购的资金安全,甲方和乙方均须设立专用账户。
  9.2乙方应每周向甲方提供上一周医疗机构药品订单的清单和乙方向医疗机构供应药品的清单及发票等详细情况的汇总表。
  9.3甲方预留5%货款,在合同供货期的末期,甲方须对乙方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并收到全部回款后才能予以实际支付剩余货款。
  第十条 退换货
  10.1 若因中标品种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医疗机构退货的情况,供方应无条件退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召回
  11.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供方自行或者根据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召回中标品种时,供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作出相应说明。且召回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第十二条 伴随服务
  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药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药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药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药品及时更换;
  (4)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药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药检及损耗
  13.1若供方及医疗机构遇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标品种进行药品质量抽样检查,抽样品种的样品及在检查和复检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相关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因中标品种检验不合格所发生的相关罚款及相关损失亦由供方承担。
政府网站标识码:4207000045 鄂ICP备05017375号
主办单位: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通信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66号
邮政编码:436099 网站电话:027-60660801  网站信箱:ezswsj@126.com
站点地图  后台管理 点击总量:

线下政府信息查询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鄂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位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66号

联系人: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06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