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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关联政策: 385024
来源: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发布日期: 2021年01月25日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措施》(鄂卫通〔20205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过程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民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我省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推进全省医养结合深入发展,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健康养老的服务需求,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多部门联合起草《若干措施》,报送省政府审定后,现印发各地贯彻执行。

二、结构和内容

《若干措施》分为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加大医养结合政策支持保障力度、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等三个部分,共19项措施。同时对照省直相关部门职责,逐条明确了责任分工单位。

一是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合理规划设置医养结合相关机构,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新建医疗卫生机构可内部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优化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按照机构登记性质和属地管理原则,由原登记机关对其章程、宗旨、业务范围、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增加养老服务等内容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空间布局、床位单体规模上不作规划限制。支持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签约合作,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支持开展医养结合上门服务,研究制定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支持开展医养结合中医药服务,健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科,增加老年医疗康复床位,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增强中医药在医养结合工作中的服务能力。支持开展医养结合营养健康服务,推动实施老年人膳食指导等营养专业卫生标准,指导社区家庭、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机构营养配餐。支持发展医养结合信息化智能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建设与服务监管,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进行行业监管。

二是加大医养结合政策支持保障力度。减轻税费负担,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强化政府投入支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支持提供上门服务和家庭病床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加强土地供应保障,支持市场主体利用自有土地、房屋,开发建设为老年人提供集居住、生活照料、医疗照护等一体的养老社区设施,拓展用地空间;保障新增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用地需求,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并开展股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

三是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医养结合人才培训培养机制,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建立岗前教育、岗中培训、继续教育的培训体系,将老年医学(含中医药)、康复、护理、营养人才作为急需人才纳入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扩大医养结合服务专业队伍,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鼓励和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相关专业招生规模,重点加强老年医学(含中医药)、康复、营养、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扶持为老助老志愿者服务队伍,以社区服务为平台,大力发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供养机构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智、高龄、留守老年人定期开展专业社工服务,为病危老年人提供安宁疗护服务。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集中组织培训。

《若干措施》最后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督查考评,推动工作落实。要开展医养结合试点市、示范县(市、区)、示范机构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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