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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鄂州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卫健委 日期:2024-02-20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起草了《鄂州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时间2024221日至321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鄂州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邮箱、电话等形式反馈到市卫生健康委基妇科

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滨湖南路66号卫健委基妇科(邮编436000

办公邮箱84924655@QQ. com

联系电话027-60660821

附件鄂州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鄂州市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结合鄂州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临空经济区、葛店经开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五条 各区(临空经济区、葛店经开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在制订和调整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时,应当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
  第六条 各区(临空经济区、葛店经开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乡镇卫生院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校验、变更以及注销等事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名册上报至市卫健委。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的命名原则是:(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分院)。乡镇卫生院的印章、票据、病历本册、处方等医疗文书使用的名称必须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乡镇卫生院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标识采用全国统一式样,具体式样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

第三章 基本功能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以维护当地居民健康为中心,综合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并承担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卫生管理职能。

中心卫生院是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并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 开展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承担当地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协助实施疾病防控、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卫生应急等任务。
  第十二条 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和住院诊治,开展院内外急救、康复和妇幼健康服务等,提供转诊服务。
  第十三条 受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负责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临床和公共卫生等部门。临床部门重点可设全科医学科、内(儿)科、外科、妇产科、中医科、急诊科和医技科。公共卫生部门可内设预防、保健等科室。规模较小的卫生院也可按照业务相近、便于管理的原则设立综合性科室。具体设置由各区(临空经济区、葛店经开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执业范围确定。
  第十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并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优先聘用全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鼓励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参照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

  第十八条 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定期召开院周会、例会和职工大会,听取职工意见与建议,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完善社会监督,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转变服务模式,以健康管理为中心,开展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组建全科医生团队,向当地居民提供连续性服务。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第二十四条 统筹协调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卫生服务。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十五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按相关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物。强化用药知识培训,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

第二十六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样本外送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应建立样本外送检测项目、检测单位的遴选及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临床科室根据诊疗需要拟定外送检测项目具体内容,并向医务部门提交申请。医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论证,提交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记录备查。外送检测项目可充分应用本市远程诊疗系统开展检验服务。鼓励乡镇卫生院通过信息管理系统HS或实验室管理系统LIS进行统一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样本外送检测时,被明确禁止以下行为:

(一)将本院可以并适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外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除非特殊情况需备案登记;

(二)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指定项目检测;

(三)私自联系外部检验机构违规进行样本外送检测;

(四)私自接受外部检验机构与外送检验项目相关的费用,牟取利益;

(五)私自接受外部检验机构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第二十七条 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管理措施。加强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治疗室、产房、发热门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重点部门管理,依据《湖北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进行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卫生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包括全科医学在内的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业,不得从事执业登记许可范围以外的诊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培训。新聘用的高校医学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

第六章 财务管理

  十条  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乡镇卫生院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积极探索对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体制。
  第条 乡镇卫生院年度预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一级财政部门核定。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精打细算,勤俭节约。预算以会计年度为期间,采取零基预算方式,充分体现全年收入和支出的全貌。根据预算的内容,规范支出范围、支出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科室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设账,以及出租、承包内部科室。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支出事项应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原始凭证应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要素齐全、手续完备。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规范开展医疗服务收费。落实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公示和告知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杜绝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各项政府采购制度,持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单位内部医疗设备、药品、医疗耗材阳光采购制度和监管执行机制,确保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三十条 加强资产日常管理,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有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台账和盘点记录,对固定资产及时登记、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之间协同机制,加强各类资产会计核算。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主要包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和乡镇卫生院对职工的考核。
  第三十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区乡镇卫生院的绩效管理,以社会效益、服务质量、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为主要内容开展绩效考核,根据服务数量、质量和患者满意度等综合量化考核结果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开展评先评优,并与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

  第十条 乡镇卫生院应当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质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绩效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调整、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逐步探索“公益一类保障、公益二类管理”机制,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扩大分配自主权。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全科医生、中医医生、家庭医生和具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特别是业务骨干积极性,激发机构发展活力。

第八章 编制核定和岗位管理

  第条 合理配置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完善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机制,按照乡镇卫生院基本功能和服务对象规模,结合地域范围等实际情况,统筹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乡镇卫生院按每千服务人口1.0—1.4人配备人员编制。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全区乡镇卫生院编制实行总量管理、统筹使用。

  第条 科学设定乡镇卫生院人员岗位。健全乡镇卫生院岗位统筹管理机制,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建立岗位统筹管理机制。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和岗位结构,统筹设定乡镇卫生院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经审核备案后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条 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比例不低于90%,且按需配备公共卫生、检验、药学等人员。

  第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按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和考核,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为1∶3∶6。增加乡镇卫生院中、高级职称岗位比例,保障待遇,留住人才,提高基层的服务能力,双肩挑人员不占用高级职称名额。

  第条 全科医生取得中级职称后,在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且业绩突出的,由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优先推荐,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认定的副高级职称仅限于农村基层范围内使用。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正、副高级职称后继续在乡镇卫生院工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九章 决策制度

  第条 乡镇卫生院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院党政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结合实际,制定“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议事决策制度。

章 附则

  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十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市卫健委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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